人才公寓建设与东明校区管理办公室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2018年3月)

为加强人才公寓建设反腐倡廉工作,使全体工作人员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全体人员要共同自觉遵守。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学校有关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要自尊、自爱,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

第二条  书记、主任为我办廉政建设的总负责人,分管副主任为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的廉政建设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我办全体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下列“十不准”

一、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接受、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二、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队伍、有关厂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及其他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三、不准假公济私变相公款旅游,外出执行公务,要严格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完成任务及时返回;

四、不准同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泄露需要保密内容、干扰学校招标工作;

五、不准向设计单位指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和型号、干扰设计单位正常设计工作;

六、不准违规向施工单位介绍推荐与本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商,干扰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七、不准在物资设备采购、施工变更签证、工程质量检验、审核施工预决算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八、不准违反合同规定为施工单位出具手续套取工程价款;

九、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不准在同我办工作有关的其它单位、部门从事兼职以及经营实体。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经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体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