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10日 10:47 【点击次】
为加强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学校档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东明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档案是在行政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部门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由综合科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科室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 各科室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意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移交档案室,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受各类文件资料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规范分类编目。
第五条 责任科室在日常工作实际中,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自行分类管理,应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凡归档材料不完整、不齐全、不规范的将不予接收。
第六条 档案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同介质的档案妥善保存,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第七条 档案的原件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存,需用部门和人员使用复印件。
第八条 档案的调阅及使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原件的调阅必须注明使用目的、归还日期,并办理调阅手续。逾期不能归还,需由主管领导批示。
第九条 档案原件或资料原件需要转发的,应由送交人签字并注明转发部门。
第十条 归还档案时,管理人员必须仔细检查清楚,发现有遗失或损坏现象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 档案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正确处理好保密和利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