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5年03月10日 10:49     【点击次】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部门领导为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条 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部门干部职工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严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安全稳定事故。

第五条 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及时宣传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抓好贯彻落实。

第七条 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研究工作部署。

第八条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协调、监督东明校区和城北路家属院内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九条 定期检查本部门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部门所属区域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报报送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上级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主动承担起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