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
2025年03月10日 10:49 【点击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引向纵深,全面促进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第二条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第三条 坚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在职务晋升、民主推荐、评优评先等方面以权谋私。
第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二)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擅自决定或违规进行物资采购活动;
(四)利用学校品牌或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五)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六条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准巧立名目,谋取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称的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
第七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和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第八条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九条 自觉加强师德师风修养,不得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
第十条 执行本规定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问责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