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党小组会议制度
2025年03月10日 10:50 【点击次】
为进一步规范党小组议事规则,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学校办公室党支部决策部署,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参会人员为全体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部门主任为党小组组长,副主任为党小组副组长。
第三条 党小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四)研究发展党员有关工作。
(五)研究优秀党员推荐工作,以及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小组意见。
(六)研究需要党小组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党小组组长确定。会议应按确定的议题议事,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得上会;议题、议程等材料应提前分送与会成员。
(二)会议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小组组长作出决定。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半数为通过。
第五条 会议要求
(一)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二)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的方式及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存档、备查。
(三)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不宜公开的内容。凡涉及应当回避的议题时,应主动回避。
(四)对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党支部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当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师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