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建设与东明校区管理办公室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17日 19:35 人才公寓建设与东明校区管理办公室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办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工程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建设档案是在项目建设各环节形成对工程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包括政府批文、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资料、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工程结算资料等。
第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档案管理的原则是:集中分类管理、维护建设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服务于工程管理工作的查档和利用,完成工程向学校档案馆的交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档案的管理由我办综合科负责,综合科下设档案资料室,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五条 各科室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意识,在相关工程完成后及时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移交档案室,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受各类文件资料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规范分类编目。各项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档案资料及时验收、整理并按规定向学校档案馆上交。
第七条 工程档案应明确专人进行管理,专柜存放,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八条 档案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同介质的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档案的收发、调阅
第九条 建设档案的原件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存,需用部门和人员使用复印件。
第十条 建设档案的调阅及使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原件的调阅必须注明使用目的、归还日期,并办理调阅手续。逾期不能归还,需由主管领导批示。
第十一条 档案原件或资料原件需要转发的,应由送交人签字并注明转发部门。
第十二条 归还档案时,管理人员必须仔细检查清楚,发现有遗失或损坏现象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五章 建设档案的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正确处理好保密和利用的关系。